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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以审计完成作为工程款结算条件重要提醒(徐州)
发布时间:2019-8-30 14:25:26 阅读次数:

重要提醒

 

各招标人(代理机构):

接上级通知,即日起新发布的招标文件合同部分第12.4.1条付款周期中,不得带有“以审计完成后的结算价...”的字样,即不得以审计完成作为工程款结算条件。建议改为“以双方认可的竣工结算价为...”。否则,上级部门会作为违规行为予以通报。请大家注意执行。

 

市住建局招标处

2019年5月24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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